漯河刑事律师

criminal defense

刑事辩护

刑事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

(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六)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七)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八)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九)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盖章),并摁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三)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勘验、检查

(一)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依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

(四)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五)为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三)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的情况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五、扣押物证、书证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邮件、电报)进行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其中一份须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四)公安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损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六、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一)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

(二)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七、鉴定

(一)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三)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八、辨认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九、通缉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衔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按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逐级晋升。

3、侦查工作制度

(1)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受理的案件要迅速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决定立案的,应拟定侦查方案视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侦查程序制度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3)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

(4)移送起诉制度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5)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侦查机关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措施,为的是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很真相,然后根据证据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罪,接下来才是进一步的处理。

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侦查工作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和审判做好准备。本文将就如何开展侦查工作进行详细阐述。

一、侦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 依法原则。侦查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禁非法取证、严防刑讯逼供等行为。
2. 客观公正原则。侦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迅速及时原则。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尽可能快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防止证据灭失或嫌疑人潜逃。
4. 细致深入原则。侦查人员应细致深入地开展工作,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情,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二、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1. 收集证据。侦查人员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查明事实。侦查人员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推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3. 抓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案情和证据,采取适当的措施,抓捕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和审判做好准备。
4. 维护社会稳定。侦查工作不仅是对个案的调查处理,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维护。侦查人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三、侦查工作的具体方法

1. 现场勘查。对于犯罪现场的勘查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侦查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收集现场遗留的物证、痕迹等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2. 调查取证。侦查人员需要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禁非法取证行为。
3. 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讯问,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和作案经过等信息,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在讯问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等行为。

4. 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现代侦查工作中常用的手段之一。通过技术手段,如监听、跟踪、密拍密录等,可以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各种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侦查手段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5. 情报信息工作。情报信息工作是现代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收集和分析情报信息,可以了解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和趋势,为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同时,通过情报信息工作,还可以发现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为抓捕工作提供线索和依据。
6. 协作配合。侦查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侦查工作。同时,还需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高效的办案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措施

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是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关键。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打造一支忠诚、担当、能干的侦查队伍。
2. 推进科技应用。科技手段的应用是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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